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2008-08-18 17:37:44    来源:  作者:

  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实体上是属于民事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医疗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也应遵循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即与相当因果关系论相一致。

  2、关于过错

  过错在本质上是对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按不同意志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医疗侵权行为主要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即存在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形而导致的侵权发生。

  3、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因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法院一般要通过鉴定结论才能认定。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应诉中,不但要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医学资料等证据,还要在举证责任期限内,主动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四、医疗侵权纠纷中法院对医患双方举证的审查与判断

  1、目前在实务界,患者起诉医疗机构时,常常不能确定案由,笔者就遇到一个案子:患者在起诉时既要求医疗机构(被告)退还医疗费,又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而法院的传票又注明案由是医疗事故。因此,本案中存在三个案由,即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医疗侵权赔偿、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而案由定性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果是合同违约,根本就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因此法官在方案审查时就应告知原告明确案由,否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2、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患者、医疗机构和法官对鉴定结果依赖性过强问题。患者往往以医疗事故鉴定的肯定性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医疗机构则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否定性结论来反驳患者的诉讼请求。而法官在医疗机构没有在举证责任期限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判决医疗机构举证不充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这恰恰反映了实务上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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