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乡鹏园医院彭文润治不孕不育是骗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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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互联网的兴起给人们表达意见带来了更为广泛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增大了非法的、有害的言论的传播机会,后者就包括诽谤。近年来,在互联网发达的美、欧一些国家以至我国内地和港、台地区,都发生过网络诽谤案件,并且依照各自的法律对行为人作了惩处。我的演讲拟就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作一简要的探讨。这里说的诽谤,即defamation,与侵害名誉权同义。
一、网上传播从来也不是法外地带
制裁网上诽谤,首先的问题就是被称为虚拟世界的网络上的言论是不是受现实世界的法律的调整。
有人认为互联网构建了一个超越传统国家权力,没有政府、法律和警察的空间,可以为所欲为。还有人认为现在互联网逆流渗透,黄潮泛滥,黑客袭击,诽谤盛行,成为被痞子、文盲所盘踞的村落,亟待法律规范。这两种看法倾向截然相反,实质却是相同,就是都认为现行法律管不了网上言论。两年前有一家互联网刊物的记者采访我,问我新闻传播法管不管网络,我说作为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的新闻传播法,当然也可以管网络传播,比如现行法律规定不许泄露国家秘密,不许传播淫秽色情的东西,不许诽谤他人,等等,难道网上就允许吗?她表示不同意,说我们是属于信息产业部管的,不是中宣部管的,这当然是把问题扯远了。不过这种把互联网看作法外地带的观念至今还有影响,比如刚刚颁布了几个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规、规章,有的媒体就说互联网从此有法可依,似乎以前没有法,颁布这几个法规、规章才算有法。
这种看法当然是不正确的,因为网络这个虚拟社会是从现实社会生成的,并且无时不在对现实社会发生影响,所以虚拟社会仍然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仍然要受现实社会中现行法律的规范。比如诽谤,当然不能说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发表在传统媒介上是诽谤,到网上传播就不算了。近年美国、英国的法院审理网上言论诽谤案,在认定言论的诽谤性质方面,适用的还是普通法。我国台湾地区去年以现行刑法判决了一起政治大学学生在网上诽谤教师的案件。我们的诽谤法(名誉权法)已经相当完整,它的法源(The sources of law)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刑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周贤奇大法官说过我国保护公民名誉的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在世界上也是居于先进的行列。比如我们对名誉权以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予以全面保护的制度,关于刑事诽谤必须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且情节严重的规定,关于民法上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的规定,关于侵害名誉权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的规定,关于批评文章只有基本内容失实才可以构成侵权的规定,关于批评文章即使基本属实但是有侮辱人格内容也应认定侵权的规定,等等,难道不能适用于网上言论吗?正因为在普通法里对于保护名誉权已经有了详细规定,所以现在颁布的关于互联网的专门法规,就只要在禁载条款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这样一句话就行了。
指出这个事实,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来规范网上言论,包括保护和约束两个方面。过分强调网络规范的特殊性,恰恰会束缚了执法的手脚,导致非法言论的泛滥,或者造成正当的言论得不到保护。有的国家,互联网发展很早,但是网络执法却很不严格,直到现在似乎才“想起”要用法律来调整网上纠纷,并不是那里没有法,而是同这种认识上的错位不无关系。我国在发展互联网开始阶段,就注意抓紧法制管理,是很及时的。
二是要说明网络立法不是另起炉灶。互联网传播活动有其特殊性,需要制定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点别人已经谈得很充分,兹不重复。但是制定专门法时必须考虑同现行法律制度的一致性,不能发生冲突。特别是现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如果有的内容同法律发生抵触那就是无效的。互联网立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制裁网上诽谤也必须维护言论自由和保护名誉权的平衡
诽谤法并不只是一味制裁诽谤,而是要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名誉权的平衡,对此,中国和西方,官方和学界,认识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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