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辅仁堂药业销售劣药被查处

2025-09-02 15:37:3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加盖开远市辅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公章的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袁德财、被委托人周林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了周林玉的身份和可行使的权利;
3、当事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员工周莉琼、郑渊维的身份证复印件、周林玉的执业药师资格证、郑渊维的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开远市辅仁堂购、销、存管理制度各一份,共7页,证明了上述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4、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元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18张,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复核销售清单1张,荃豆医药(重庆)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1张,云南省医药三发有限公司—运单(随货同行)2张,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共7页;证明了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30批次的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中的26批次,来源合法的事实和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开远市中和营镇辅仁堂验收单20张,证明了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30批次的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中的26批次,做了购进验收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开远市辅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关于不能提供30批次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的全部购进票据、验收记录、销售记录的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了当事人不能提供白花蛇舌草、马齿笕、冬瓜皮、白微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和不能提供30批次中药饮片的销售记录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开远市辅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财物清单》证明了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30批次的中药饮片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
8、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12页,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案中药饮片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9、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6页,证明了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30批次的中药饮片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和我局对涉案的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0、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2页,证明了我局对涉案的中药饮片延长扣押期限30天的事实;
11、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共2页,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的事实;
12、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二份,共19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红开罚告〔2025〕136号《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销售的药品数量少,社会危害较小,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未收到当事人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的相关投诉或举报,无相关舆情反映,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30批次中药饮片,共25.094kg;
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使用非税收入缴款码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年/月/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或向本局申请信用修复。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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