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传罚〔2024〕6号
当事人:定州西南合医院
法人:郝保江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产生的污水未进行检测合格即排放
以上事实有1、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对法人郝保江的询问笔录;2、调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陆仟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