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茸已被《中国药典》2020版收录;鹿鞭、鹿尾、鹿血和鹿胎有部分地方的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收录,可能属于地方性中药饮片。鹿茸和鹿胎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鹿鞭、鹿尾、鹿血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添加到食品一起食用。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马鹿茸和马鹿胎已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马鹿茸和马鹿胎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明确,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说明鹿茸、鹿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