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香菊药业的香砂养胃丸检验不合规 销售单位被查处

2025-05-16 23:27:49    来源:天津市监局  作者: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津南药处〔2025〕1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南区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YN8CXH
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118-11号
法定代表人:李香玉

2024年12月31日,我局接案件移送函(津药监一办案移〔2024〕52号),显示天津市津南区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曾购进劣药香砂养胃丸(生产企业: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1020576,批号:230202)。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送函线索对天津市津南区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案件移送函涉及的香砂养胃丸,因上述药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香玉进行了询问调查。该案于2025年1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天津市津南区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05月10日和2023年05月14日,购进香砂养胃丸(生产企业: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1020576,批号:230202)2盒和1盒,购进价格为9.28元/盒,销售价格为16.15元/盒。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上述批次药品经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报告编号:Y-J-20240048)。本案货值金额为48.45元,违法所得为20.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香玉的身份证复印件。2.案件移送函(津药监一办案移〔2024〕52号)、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J-20240048)。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价格标签、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香玉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及处方笺。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情况。

本局认为,上述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61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以下空白。)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