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秀开寿中医诊所使用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3-31 13:02:51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第十二组证据:当事人签署、提交的《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提取或制作,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维生素B12注射液、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维生素B12注射液、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能说明涉案药品的来源,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节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七)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维生素B12注射液、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2025年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易市监药罚告〔2025〕021903号),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拟受到的行政处罚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明确表示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