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徐协德内科诊所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0-07-25 15:45:13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到上海市崇明县徐协德内科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1673号
案件名称:关于徐协德(上海市崇明县徐协德内科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徐协德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协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县徐协德内科诊所(徐协德)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22日从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购入药品桂附地黄丸(生产日期2016.05.19,有效期至2019.04,生产批号160507,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25瓶及药品肾上腺色腙片(生产日期2017年3月14日,有效期至2019年2月,产品批号1703017,生产企业: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2瓶。上述药品桂附地黄丸以人民币6.5元/瓶、药品肾上腺色腙片以人民币10元/瓶在当事人诊所内对外使用。2019年11月13日当事人被本局查获上述药品桂附地黄丸4瓶及药品肾上腺色腙片1瓶,均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按劣药论处。上述药品尚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72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柒拾贰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没收尚未使用的劣药桂附地黄丸(生产批号160507)4瓶及劣药肾上腺色腙片(产品批号1703017)1瓶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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