藿香正气水不合格遭查处 马王堆制药

2016-08-17 11:02:32    来源:  作者:

浙江省食药监局公布2016年第1季度全省药品抽验核查情况,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上黑榜。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抽验。根据2016年第1季度全省药品抽验核查情况,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8月2日发布《2016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将抽验发现的不合格药品予以公告。

序号:11
药品名称:藿香正气水
标示生产单位: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
批号:20140804
规格:每支装10毫升
检品来源:绍兴市府山大药房有限公司
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
检验机构: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关联资料: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食药行罚[2016]14号)

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原益阳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生产该批藿香正气水451920支,该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4月17日、4月20日按1.70元/盒(10支/盒)的销售价格销往郴州市桂东城关回春堂大药房、梅州市新辉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实医药、江西九州医药商务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共计502件(451800支),另120支留样。该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向销售单位下达了药品召回通知单,至2016年3月14日,共计召回该批次藿香正气水352件40盒(317200支),其余13460盒没有召回,已销售,获违法所得22882.00元。对上述召回产品责令该公司在我局监督下销毁。上述药品经江西省鹰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中[检查]项“乙醇量”和[含量测定]项“陈皮”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

2016年5月23日,我局对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原益阳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原益阳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考虑该公司主动召回不合格药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8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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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16-12-29 15:00:27
浙江省食药监局:79批次药品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上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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