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宝灵违法广告遭查处

2013-11-25 11:27:31    来源:  作者:

  浙江省食药监局发布2013年第2期违法广告公告 健宝灵上黑榜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现将2013年4-7月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的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予以公告。

  序号:13
  药品名称(必填):健宝灵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无法核实
  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未标示
  广告中标识的广告批准文号:未标示
  刊播媒介名称:金华交通广播(FM94.2)
  刊播时间(日期):2013.3.26-4.25
  刊播次数:11
  违法原因: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处理部门:婺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移送工商

  相关链接:陕西金象制药有限公司“健宝灵片”违规发布虚假广告被查

  2010年1至2月,安徽全省共监测违法药品广告117件。其中,严重违法药品广告44件,约占药品发布广告的37%。在严重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夸大药品功能主治虚假宣传的10件,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的23件,篡改审批内容虚假宣传的11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将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予以公布。列为监管重点,同时,增加对违法广告药品的抽验频次,发现经营假药、劣药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要收集违法广告相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确认。省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我省境内销售。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抵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宣传。

  产品类别 通用名称或产品名称 广告中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 广告中标示的广告批准文号 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 所属省份 广告中标示的药品经营企业名称 发布媒体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处理结果 总次数

  非处方药 健宝灵片 国药准字Z20063294号 未标示 陕西金象制药有限公司 陕西省 蒙城大药房、百寿大药房 频率479.25(无台标) 2010.2.23 16:26—16:29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夸大药品疗效虚假宣传 移送蒙城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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