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明首乌汁广告严重违法

2012-08-09 09:17:14    来源:京药监市〔2012〕39号  作者: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6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露明首乌汁上黑榜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2/20120803181047393363268/20120803181047393363268_.html

  2012年6月监测到我市主要媒体共发布药品广告20546条,其中电视媒体发布15869条,电台媒体发布3736条,平面媒体发布941条。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判定,符合“严重违规药品广告”情形的228条,涉及药品品种86个,均为平面媒体发布,广告违规率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查看金樱首乌汁价格请上药品价格315网.

  序号 3
  标示名称 露明首乌汁
  标示批准文号 未标示
  标示广告批准文号 辽药广审(文)第2012010012号
  标示生产企业 未标示
  标示经营企业 未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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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明首乌汁因夸大宣传曾被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以下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做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先相关关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记者找到了“露明首乌汁”的批号:Z21021744,其产品类别一栏里标明为“中药”。

  虽然国家对药品广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露明首乌汁”的广告中,却出现了众多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广告中称,“露明首乌汁,不管脱发有多严重,白发多少年,三副药,肯定解决大问题。”并且承诺:“年龄太高的不敢说,80岁以下的都能治。”

  另外,此药还不断地利用所谓的神医、患者的名义做广告。比如,其广告宣传中就列举了多名患者的治疗情况,通过患者之口宣称其在用药之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事实上,“露明首乌汁”此前由于广告违法已经被不少地方的相关部门查处过。

  2011年8月25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曝光了“金樱首乌汁(露明首乌汁)”、“十味黑冰丸”、“天麻眩晕宁合剂”等21种药品。

  北京药监部门表示:金樱首乌汁(露明首乌汁)等9种药品的广告用语含有扩大适应症、不科学地表示功效,以及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由于该类广告在本市媒体上多次发布,且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决定自20日起暂停这9种药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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