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三清软胶囊等违法广告遭查处

2012-07-04 15:44:35    来源:  作者:

  同仁三清软胶囊等违法广告遭查处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第二季度违法广告提示公告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2/06/30/15341377.html

  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测和调查,“同仁三清软胶囊”食品,“血压康”、“HD元素”保健食品,“雪蛤素”卫生保健用品在我市部分媒体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超出广告批文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广告中对产品的性能表示不清楚、明白。二是食品广告中含有医疗用语和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三是广告中含有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依法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主进行了查处,特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认真识别广告内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链接:同仁三清软胶囊广告违法被曝光
  >http://www.foods1.com/content/959213/

  涉嫌违法广告名称: 同仁三清软胶囊

  刊登天数共计: 自2010年4月29起,截止2010年6月6日

  违法表现:

  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语言或者表示。
  食品广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以消费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认定依据:

  《广告法》第四条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委《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56号)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广告法》第十九条、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委《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56号)

  广告中声称:

  1、“百年老号,百年同仁四项保证,平稳降压,复发包治;无不良反应和依赖性。”
  2、“结合同仁堂现代生物萃取技术,潜心6年研制成功的最新一代生物降压产品!”
  3、“这对老夫妻,都有严重的高血压症状,服用的药物超过20种,可没有一个像同仁三清这样效果显著的!血压平稳了、精神也好了,老两口现在每天都到公园锻炼身体,见人就夸同仁三清效果好!”
  4、“北京中医院等到多家医疗机构临床验证:服用同仁三清当天血压平稳下降3--7MMhg,3--5天头疼,头晕,胸闷乏力,失眠等症状消失,7天左右血液粘稠逐步恢复正常……坚持服用1--2疗程,血液由原来的黑色变成鲜红色……从根源上避免再次受损,停药后血压长期稳定在1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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