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验,国家食药监局没有批准名称为"制胜三宝"或"治肾三宝"的药品或保健食品(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查询返回的结果),请消费者谨慎选择,注意防骗.消费者可向销售方索取"制胜三宝"或"治肾三宝"的批准文号提供给我们,我们将再做进一步查验。
新闻链接:非法医药广告大行其道 应对违法广告再狠一点
非法医药广告人人喊打,为何依然堂而皇之地在各种媒体大行其道?目前的监管体制有哪些不完善之处?如何更有效地打击非法医药广告?
现在只要打开电视或收音机,违法医药广告的声音便不绝于耳:包治百病的药品,药到病除的疗效,利用医生、患者、专家、学者的形象现身说法……实际上,《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发布、检查及处理均作出了规定。
药品广告必须在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在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须先到当地药监部门备案,相关规定还明确了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药品品种及广告中不得含有的内容等。但就在如此严格的规定及监控之下,各种违法广告依然随处可见,药监部门接到的关于广告药品的投诉更是居高不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制了药品违法广告依然大行其道?是法律规定不严格还是控制措施形同虚设?
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实践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当地媒体播出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却没有处罚权,也不能仅凭非法广告便对广告涉及的药品进行处罚,只能将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作出处罚决定。监督与处罚的分离必然会让违法分子有空可钻。
由于审批、备案时以广告发布者提供的视听文字材料为审核对象,审批、备案与发布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串起这些部门的是广告发布者。这样的运行方式让广告发布者有可乘之机:药品广告在审批与备案时,广告发布者所提供的广告一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大众媒体拿到的却是另外一个版本,恰恰是这个版本夸大宣传药品疗效,运用医生、患者、专家的形象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不法分子利用审批、备案与发布相分离这一控制措施上的漏洞,轻松实现了从合法广告向违法广告的蜕变。
另一方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发布其他消费品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等同,只需为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接受处罚。《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按假药论处。实际上,那些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任意超出规定范围的非法药品广告,对人民群众用药的误导显然更大,但处罚却相对较轻,不法分子纷纷转向运用违法广告来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误导消费者,给用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