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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被罚
内容简介:宜春市场监管局公开2019年4月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奉新县冠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上榜。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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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13:41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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