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2008-08-1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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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侵权纠纷,即因医疗行为过失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属于特殊领域民事侵权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例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将此解释“举证责任转移”①。其实质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但医疗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前者存在两个推定,即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而后者仅是过错推定。

  一、医疗侵权的主要证据类型

  (一)主要证据类型:

  1、物证。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工作中的治疗用具,比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血袋、治疗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这些物证是医疗纠纷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在患者及其家属同医疗单位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纠纷时,要对医疗现场实物进行收集、保留和查封,不得对这些实物再使用或毁坏。对于一些易发生腐坏的物质如血液制品,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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