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国家卫健委2024-12-0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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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4〕36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商务主管部门、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4年11月1日

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为人民群众和在华外籍人士等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二、试点任务

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三、试点条件

(一)投资主体条件。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二)设立和运行条件。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2.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3.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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