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尔口腔门诊部使用超保期医疗器械案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2020-08-0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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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宝处〔2020〕132019002164号》中,涉及到上海鑫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超保期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0〕132019002164号
案件名称:上海鑫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超保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鑫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398736375E
法定代表人姓名:孟君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海鑫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诊室内的仪器柜中查见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与有效的医疗器械混放且未标明不再使用。现查明:当事人上海鑫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商: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3150721号(更);生产批号:2014年04月09日,失效年月:2017年4月;规格型号:2.5mL;数量:100支。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叁拾伍圆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4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局吴淞市场监督管理所(宝山区永清新村86号)办理没收手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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