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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奥骞科技使用医疗术语违法宣传疗效案

作者:四川省药监局 2020-08-0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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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19〕2001号》中,涉及到四川奥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医疗术语违法宣传疗效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19〕2001号
案件名称:四川奥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医疗术语违法宣传疗效案
当事人:四川奥骞科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琼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老姜足浴粉”(批号:20190928A)、“艾草足浴粉”(批号:20190928A)、“藏红花足浴粉”(批号:20190928A),“益母草足浴粉”(批号:20190928A)、“玫瑰盐浴足粉”(批号:20191008A、20191017A)的外包装上标示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等医疗术语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产品信息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情形,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四川奥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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