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药品价格申报资料

2008-11-22 13:10:13    来源:  作者:

一、 药品生产批件
二、 药品GMP证书
三、 药品国家质量标准
四、 说明书原件(药品盒内附的说明书)和样品
五、 原产地物价表
六、 厂家提供物价办理委托书
七、 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八、 带上药品价格信息发布表的电子文档

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办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渝价〔2007〕89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本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应广大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患者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药品价格实行信息发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药品,该药品生产企业(或由经营企业代理)应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并通过《重庆价格信息网》免费向社会发布所售药品的零售价格信息。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申报发布价格信息时,不得高于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在申报发布价格信息时,不得低价倾销或虚高定价。
    三、药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药品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对相关药品的价格进行干预。
    上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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