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玉林市中医医院清脑化瘀胶囊不合规案

2020-09-26 16:45:20    来源:  作者:广西药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林市中医医院—清脑化瘀胶囊)桂药监药生罚〔2020〕20号中,玉林市中医医院的批号为190717清脑化瘀胶囊按劣药论处。

2019年9月10日,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玉林市中医医院的清脑化瘀胶囊(批号为190717,生产单位为玉林市中医医院)进行抽样,2019年12月9日,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0703)显示玉林市中医医院生产的批号为190717清脑化瘀胶囊检验结果:【检验项目】项【浸出物】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每粒含浸出物不得少于200mg,检验结果为162mg/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上述清脑化瘀胶囊按劣药论处。2019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0年1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配制销售劣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玉林市中医医院2019年7月17日至8月7日配制清脑化瘀胶囊数量为5006瓶,2019年8月7日调拨4976瓶给当事人西药房,取样30瓶。当事人销售上述清脑化瘀胶囊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8992.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0252.00元。

玉林市中医医院配制销售劣药清脑化瘀胶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玖佰玖拾贰元(¥208992.00);2.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零伍佰零肆元(¥420504.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拾贰万玖仟肆佰玖拾陆元(¥6294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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