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怡正药业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被罚款

2019-03-13 13:19:02    来源:  作者:

关于广州怡正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12月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广州怡正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8〕0237号。

广州怡正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毛翔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3号大院45栋七楼S、T、U房

2018年06月0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凯航国际联运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80166206109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混合大蒜软胶囊等货物一批,共计3项货物,详见报关单。2018年06月21日经查验一科(538960)查验,第1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3004609030,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第2项,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第3项,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3004609030,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另第1、3项货物中含有银杏叶,需要《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93.6672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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