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促进廉价药品销售相关政策出台

2012-11-07 17:42:00    来源:  作者:

  江苏省探索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社会和患者的负担,近日,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社保和药监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和《江苏省廉价药品遴选办法》,积极探索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药品的生产和供应。其主要做法是:

  一、明确廉价药品的价格政策

  根据生产、供应、临床使用等情况制定《廉价药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廉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由省物价局综合考虑药品规模、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在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在统一销售价格基础上扣减规定加价率后的价格执行。

  二、统一廉价药品的遴选原则

  在廉价药品遴选原则的把握上:一是疗效确切,临床常用,容易被同类高价药替代的药品;二是经多次招标,市场价格趋于稳定的药品;三是适合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剂型;四是最小剂量单位价格低,日平均治疗费用低的药品;五是供应不正常的临床必备药品。

  三、细化廉价药品的遴选参数

  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单位的规定,西药以最小单位(片、粒、袋、支、瓶)价格为主要遴选参数标准;中成药以日治疗费用为主要遴选参数标准。西药最小单位价格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中成药日治疗费用原则上以药品说明书中主要适应症的用量为标准进行计算,如同时有成人和儿童用量,以成人日平均用量作为计算依据。具体遴选参数见下表:

  剂 型                     价格(费用)
 
  胶囊、片剂(片、粒 )               ≤0.05元
 
  颗粒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滴剂(袋、支、瓶)   ≤0.50元
 
  合剂(口服液)容量在50ml以上           ≤2.5元
 
  注射剂(支、瓶、塑料瓶、袋)           ≤1.0元
 
  滴眼剂、眼膏剂、滴鼻剂、软膏剂、乳膏剂(支)    ≤2.5元
 
  栓剂(枚)                    ≤0.3元
 
  中成药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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