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雷米普利片
【规格】2.5mg(规格待定)
【主要成分】雷米普利。
【功能主治/适应症】-原发性高血压;-急性心肌梗死(2~9天)后出现的轻~中度心力衰竭(NYHAⅡ和Ⅲ);-非糖尿病肾病患者(肌酐清除率<70ml/min/1.73m2,尿蛋白>1g/天),尤其是伴有动脉高血压的患者;-降低心肌梗死、卒中和心血管原因死亡的风险;用于55岁以上,因为冠状动脉疾病、卒中、外周血管病或糖尿病病史并伴有至少一个其他心血管危险因素导致发生重大心血管事件风险增高的患者,以降低心肌梗死、卒中和心血管因素所致死亡的风险。注:本品不是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的治疗选择。
【用法用量】口服。建议每天于同一时间服用本品。由于进食不会改变本品的生物利用度,因此可以在餐前、餐时或餐后服用(见[临床药理])。本品须用液体送服。不得咀嚼或碾碎。成人:经利尿剂治疗的患者:本品治疗开始后可能出现低血压,这在同时采用利尿剂进行治疗的患者中更有可能出现。由于这些患者的血液循环的液体和/或盐含量可能减少,因此建议注意。如有可能,应在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前停用利尿剂2-3天(见[注意事项])。在未停用利尿剂的高血压患者中,本品治疗应从1.25mg剂量开始(如半片雷米普利片2.5mg)。应当对肾功能和血清钾进行监测。本品的后续剂量应按照血压目标值进行调整。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剂量应根据患者的特点(见[注意事项])和血压控制情况进行个体化调整。本品可用于单药治疗,也可与其他类别的抗高血压药物合用。起始剂量:本品应以每日2.5mg的推荐起始剂量开始逐渐增加。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较高的患者在给予初始剂量后可能出现血压过度降低。建议这类患者的起始剂量为1.25mg(如半片雷米普利片2.5mg),治疗应在医生监督下开始(见[注意事项])。增加和维持剂量:剂量可在间隔2~3周后加倍,以逐步达到目标血压;本品的最大许可剂量为每日10mg。该剂量通常每日给药一次。急性心肌梗死后(2~9天)轻到中度心力衰竭(NYHAⅡ和Ⅲ)患者:起始剂量:雷米普利的剂量调整只能在住院的情况下对血液动力学稳定的患者进行。必须非常严密监测合并应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患者,以免血压过度降低。48小时后,对于心肌梗死后临床和血液动力学稳定的患者,通常的起始剂量为每次2.5mg,每日2次,持续3日。如果2.5mg起始剂量不能耐受,应先给予每次1.25mg剂量,每日2次,并持续2日,如果能够耐受,随后再逐渐将剂量增至每次2.5mg和5mg,每日2次。如果剂量不能增至每次2.5mg每日2次,则应停止给药。另见上述经利尿剂治疗的患者的用量。增加和维持剂量:如果能够耐受,在1~3天后可将剂量逐渐加倍,直至每次5mg每日2次的目标维持剂量。维持剂量应尽量分成每日2次给药。如果剂量无法增加至2.5mg每日2次,则应停止给药。非糖尿病肾病:起始剂量:推荐的本品起始剂量为1.25mg,每日一次。增加和维持剂量:根据患者的耐受程度逐渐增加剂量。建议在2周后将每日剂量加倍至2.5mg,再过2周后加倍至5mg。维持量通常为每日5mg。对心血管危险增加的患者,降低心肌梗死、脑卒中和心血管死亡的可能性:起始剂量:推荐的本品起始剂量为2.5mg,每日一次。增加和维持剂量:根据患者的耐受程度逐渐增加剂量。建议在1~2周治疗后剂量加倍,再过2~3周后增加至10mg每日一次的目标维持剂量。另见上述经利尿剂治疗的患者的用量。特殊人群:肾功能损害患者:肾功能损害患者的每日剂量应基于肌酐清除率(见[临床药理]):-如果肌酐清除率≥60ml/min,则没有必要调整起始剂量(2.5mg/日);最大每日剂量为10mg;-如果肌酐清除率介于30-60ml/min之间,则没有必要调整起始剂量(2.5mg/日);最大每日剂量为5mg;-如果肌酐清除率介于10-30ml/min之间,则起始剂量为1.25mg/日,而最大每日剂量为5mg;-在进行血液透析的高血压患者中:雷米普利的活性代谢产物雷米普利拉几乎很少被析出;起始剂量为1.25mg/日,而最大每日剂量为5mg;应在进行血液透析后的数小时以后再给药。肝功能损害患者(见[临床药理]):在肝功能损害患者中,本品须在医生密切监护下开始使用,最大每日剂量为2.5mg。
【不良反应】本品为抗高血压药,许多不良反应是继发于其血压降低效应的,该效应将导致肾上腺素负反馈调节或器官灌注不足。许多其他的效应(如:对电解质平衡的影响、某些类过敏反应或粘膜的炎症反应)是由于这类药物的ACE抑制或其他药理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按以下规定表示:十分常见(≥1/10);常见(≥1/100至<1/10);偶见(≥1/1,000至<1/100);罕见(≥1/10,000至<1/1,000);十分罕见(<1/10,000);未知(无法根据已知数据估算)。在每个发生率组内,不良反应按严重程度降序排列。常见:;偶见:;罕见:;十分罕见:;未知:心脏器官疾病--偶见:心肌缺血包括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心悸,外周水肿。血液及淋巴系统疾病--偶见:嗜酸性细胞增多;罕见:白细胞计数降低(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或粒细胞缺乏),红细胞计数降低,血红蛋白降低,血小板计数降低;未知:骨髓功能衰竭,全血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常见:头痛,头昏(头晕);偶见:眩晕,感觉异常,失味症(味觉丧失),味觉障碍(味觉紊乱);罕见:震颤,平衡障碍;未知:脑缺血包括缺血性卒中和短暂性缺血发作,精神运动技能损伤(反应力受损),烧灼感,嗅觉异常(嗅觉倒错)。眼器官疾病--偶见:视觉紊障碍包括视力模糊;罕见:结膜炎。耳及迷路类疾病--罕见:听力受损,耳鸣呼吸系统、胸及纵隔功能疾病--常见:无痰的瘙痒性咳嗽,支气管炎,鼻窦炎,呼吸困难;偶见:支气管痉挛包括哮喘恶化,鼻充血。胃肠道疾病--常见:胃肠道炎症(胃肠道的炎性反应),消化功能紊乱,腹部不适,消化不良,腹泻,恶心,呕吐;偶见:胰腺炎(有过极个别因使用ACE抑制剂而发生致命的病例报道),胰酶升高,小肠血管性水肿,上腹痛包括胃炎,便秘,口干;罕见:舌炎;未知:阿弗他口炎(口腔的炎症反应)。肾脏及泌尿系统疾病--偶见:肾功能损害包括急性肾功能衰竭,尿量增加,已存在的蛋白尿加重,血尿素升高,血肌酐升高。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常见:特殊的斑丘疹皮疹;偶见:血管性水肿(极罕见、可能发生因水肿而引起致命性的气道梗阻);瘙痒,多汗(发汗);罕见:剥脱性皮炎,荨麻疹,甲剥离;十分未知:光过敏反应;未知: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Stevens-Johnson综合征,多形性红斑,天疱疮,银屑病加重,银屑病样皮炎,类天疱疮或苔藓样疹或粘膜疹,脱发。各种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疾病--常见:肌肉痉挛(肌肉抽筋),肌痛;偶见:关节痛。代谢及营养类疾病--常见:血钾升高;偶见:厌食,食欲下降;未知:血钠降低。血管与淋巴管类疾病--常见:低血压,直立性血压降低(体位调节障碍),晕厥;偶见:潮红;罕见:血管狭窄,血流灌注过少(灌注障碍加剧),血管炎;未知:雷诺现象。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各种反应--常见:胸痛、乏力;偶见:热病(发热);罕见:乏力(无力)。免疫系统疾病--未知:速发过敏或类速发过敏反应(ACE抑制能加重对昆虫毒素的严重过敏和类过敏反应),抗核抗体升高。内分泌地统计表--未知: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综合征(SIADH)。肝胆系统疾病--偶见:肝酶和/或结合胆红素升高;罕见:胆汁淤积性黄疸,肝细胞损害;未知:急性肝衰竭,胆汁淤积性或细胞溶解性肝炎(致命的后果极为罕见)。生殖系统及乳腺疾病--偶见:暂时性勃起功能障碍,性欲下降;未知:男性乳房发育。精神病类--偶见:心境抑郁,焦虑,紧张,神经紧张不安,睡眠紊乱包括嗜睡(昏昏欲睡);罕见:意识模糊状态;未知:注意障碍。
【禁忌】-对活性物质、任何辅料或其他ACEI过敏。-有血管性水肿病史(遗传、原发性或既往使用ACE抑制剂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s)所致血管性水肿)。-合并使用沙库巴曲/缬沙坦治疗。-与血液负电荷接触的体外治疗(见[药物相互作用])。-显著的双侧肾动脉狭窄或在单个具有功能的肾中存在肾动脉狭窄。-妊娠中期和后期(见[注意事项]和[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雷米普利不得用于低血压或血流动力学状态不稳定的患者。-糖尿病或者肾脏损害(GFR<60ml/分/1.73m2)患者中,禁忌合并使用雷米普利和含阿利吉仑产品。-服用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s)的糖尿病肾病患者。
【注意事项】特殊人群:孕妇:在妊娠期间不应开始使用ACE抑制剂,如雷米普利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s)。除非认为继续ACE抑制剂/ARBs治疗必不可少,否则计划妊娠的患者应改用已经确立孕妇用药安全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妊娠中晚期,ACE抑制剂可能导致胎儿损伤甚至死亡,当发现怀孕后,应立即停用ACE抑制剂/ARBs(见[禁忌]和[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如果需要,应开始替代降压治疗。低血压特殊风险的患者:-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处于高度激活状态的患者:在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处于高度激活状态的患者中,由于ACE的抑制,存在血压突然明显下降和肾功能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首次使用ACE抑制剂或合用利尿剂、或首次增加剂量时。预期可能出现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显著激活,故有必要进行包括血压监测在内的医疗监测,例如:严重高血压患者;失代偿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血流动力学相关的左室流入道或流出道梗阻的患者(如主动脉瓣或二尖瓣狭窄);单侧肾动脉狭窄,但具有另一功能肾的患者;存在或可能出现液体或盐缺失的患者(包括使用利尿剂的患者);有肝硬化和/或腹水患者;大手术或使用可导致低血压的药物进行麻醉的患者。通常,建议在开始治疗前纠正脱水、低血容量或盐缺失(然而,对于心力衰竭患者,必须慎重权衡纠正措施与血容量过度负荷)。-心肌梗死后的一过性或持续性心力衰竭;-若出现急性低血压,可能存在心肌或脑缺血风险的患者治疗初期需要特别的医疗监测。-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的双重阻滞:联合使用雷米普利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s)或阿利吉仑会导致低血压、高钾血症和肾功能下降(包括急性肾衰)的风险增加,因此不推荐ACE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s)或阿利吉仑的联合使用对RAAS进行双重阻滞。如有必要使用双重阻滞治疗,则只能在专科医生的监督下进行治疗,并对肾功能、电解质和血压进行严密监测。ACE抑制剂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不应在糖尿病肾病患者中同时使用。老年患者:见[老年用药]。手术:如果可能,建议在手术前一天停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如雷米普利)。肾功能监测:在治疗前或治疗期间,应对肾功能进行评估,根据肾功能对剂量进行调整,特别是在治疗的前几周,需要监测肾功能和血清钾。对于肾功能损害的患者,需进行特别仔细的监测(见[用法用量])。存在损害肾功能的风险,特别是在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或肾移植患者中。血管性水肿:有报道在使用包括雷米普利在内的ACE抑制剂的患者中有发生血管性水肿的报道(见[不良反应])。使用可能会引起血管性水肿的合并药物的患者,其患者有血管性水肿的风险可能增加,如mTOR(如哺乳动物类雷霉素靶蛋白)抑制剂(例如,坦罗莫司、依维莫司、西罗莫司)、维格列汀或脑啡肽酶(NEP)抑制剂(如消旋咔多曲)。雷米普利和沙库巴曲/缬沙坦的合并治疗为禁忌,因其会使血管性水肿的风险增加。一旦出现血管性水肿,应立即停用本品。应立即进行紧急治疗。对患者应观察至少12-24小时,症状完全解除后方可出院。有报道在使用包括本品在内的ACE抑制剂的患者中有发生小肠血管性水肿(见[不良反应])。这些患者表现为腹痛(伴或不伴恶心或呕吐)。脱敏治疗期间的过敏反应:在使用ACEI抑制剂的情况下,发生对昆虫毒素和其他过敏原的过敏反应和类过敏反应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均升高。在脱敏治疗前应考虑暂时停用本品。高钾血症:在一些使用ACE抑制剂(包括本品)的患者中已观察到高钾血症。具高钾血症风险的患者包括肾功能不全、年龄大于70岁、糖尿病未得到控制的患者,或使用钾盐、保钾利尿剂和其他会使血钾升高的活性物质的患者,或有脱水、急性心脏失代偿、代谢性酸中毒等疾病的患者。如果认为可以合用上述药物是适当的,则建议定期检测血清钾(见[药物相互作用])。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粒细胞减少症以及血小板减少症和贫血都很罕见,而骨髓抑制曾有报道。建议监测白细胞计数以便检测出可能存在的白细胞减少症。对于治疗初期、肾功能损害患者、同时患有胶原病(如红斑狼疮或硬皮病)的患者、以及使用可引起血象改变的其它所有药物的患者,建议增加监测频率(见[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种族差异:ACE抑制剂在黑人患者中引发血管性水肿的发生率高于非黑色人种。与其他ACE抑制剂一样,雷米普利在黑色人种中降低血压的疗效比在非黑色人种中要低,这可能是因为黑人高血压人群中的高血压伴低肾素水平发病率较高的缘故。咳嗽:有使用ACE抑制剂时出现了咳嗽的报道。通常为无痰的持续性咳嗽,并于停药后消失。在咳嗽鉴别诊断时应考虑ACE抑制剂引发的咳嗽。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一些不良反应(如头晕等血压降低的症状)可能损害患者注意力和反应能力。因此,在这些能力特别重要的情况下(如驾驶或操纵机器),可能会存在危险。这种影响尤其会发生在给药初期,或从其他制剂换用时。在首次给药后或剂量增加后的数小时内,建议不要驾驶或操纵机器。
【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数据表明,联合使用ACE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滞剂或阿利吉仑与单用RAAS活性药相比可增加低血压、高钾血症和肾功能下降(包括急性肾衰)等不良事件的频率。禁忌的合用治疗:同时使用ACE抑制剂与沙库巴曲/缬沙坦为禁忌,因为这可增加血管性水肿的风险(见[注意事项])。雷米普利的治疗必须在服用最后一剂沙库巴曲/缬沙坦至少36小时以后再开始。沙库巴曲/缬沙坦必须在服用最后一剂雷米普利至少36小时以后再使用。体外治疗可以导致血液与带负电荷的表面(如带某种高渗膜(如,聚丙烯腈膜)的透析设备或血液过滤设备和采用硫酸葡聚糖的低密度脂蛋白分离技术)接触,这会使重度类过敏性反应的风险增加(见[禁忌])。采用本品治疗时,不能使用聚丙烯腈或甲基烯丙基硫化钠高通量滤膜(如AN69)进行透析或血液过滤,也不能使用硫酸右旋糖酐进行LDL(低密度脂蛋白)分离清除。若必须进行透析、血液过滤或LDL分离清除治疗,必须换用非ACE抑制剂,或者使用其他的透析膜。不推荐合用:钾盐、保钾利尿剂和其他可升高血钾的活性药物(包括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甲氧苄啶,他罗利姆,环孢素):预计会升高血钾浓度,有时会急剧升高。联合使用保钾利尿剂(如螺内酯)、钾盐或其他可增加升高血钾的药物需要对血钾进行密切监测。慎用:抗高血压药物(如利尿剂)和其它可能降低血压的药物(如硝酸盐、三环类抗抑郁药、麻醉剂、急性酒精摄入、巴氯芬、阿夫咗嗪、多沙唑嗪、哌唑嗪、坦索罗辛、特拉唑嗪):可能出现增强的降压作用(见[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和[用法用量]中利尿剂相关内容)。建议在同时接受利尿剂治疗的患者中定期监测血清钠。造成血压上升的拟交感神经兴奋剂和其他药物(例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酚丁胺,多巴胺,肾上腺素):该类药物可以降低本品的抗高血压效应。建议进行密切的血压监测。别嘌呤醇、免疫抑制剂、皮质类固醇、酰胺类、细胞生长抑制剂以及其它可能改变血细胞计数的物质:增加血液学反应的可能性(见[注意事项])。锂盐:锂的排泄可能会因ACE抑制剂而降低,这种降低可能导致血清锂水平升高,增加锂中毒的可能性。必须对锂水平进行监测。抗糖尿病药物(如胰岛素和磺脲类衍生物):ACE抑制剂可以降低胰岛素抵抗。在一些少见病例中,这种降低作用可能导致同时使用抗糖尿病药物的患者出现低血糖反应。因此,建议在联合用药的初始阶段密切监测血糖水平。其他考虑:非甾体类抗炎药(如吲哚美辛)和乙酰水杨酸:预计将减弱本品的抗高血压效应。另外,同时使用ACE抑制剂和NSAIDs可能导致肾功能恶化和血钾增高的风险增加。mTOR抑制剂或维格列汀:在联用mTOR抑制剂(例如,坦罗莫司、依维莫司、西罗莫司)或维格列汀的患者中,血管性水肿的发生率可能增加。开始治疗时应谨慎使用。脑啡肽酶(NEP)抑制剂:据报告,同时使用ACE抑制剂与NEP抑制剂(如消旋卡多曲)可使血管性水肿的风险增加。沙库巴曲/缬沙坦:ACE抑制剂与沙库巴曲/缬沙坦同时使用为禁忌,因为这会增加血管性水肿的风险。肝素:可能升高血钾浓度。酒精:增加血管舒张。本品能增加酒精的作用。盐:增加膳食盐类摄入可能减弱本品的抗高血压效应。脱敏治疗:在ACE抑制条件下,对昆虫毒素的过敏和类过敏反应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增加。且认为这种效应也能发生于其他变态反应原上。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建议在妊娠初期使用本品(见[注意事项])并且在妊娠中期与后期禁用(见[禁忌])。在妊娠初期使用ACE抑制剂后与致畸风险相关的流行病学证据尚不明确;但不排除风险略有增加的可能性。除非认为继续ACE抑制剂治疗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应将计划妊娠的患者改为使用在妊娠中的安全性已确定的抗高血压替代疗法。当诊断为妊娠时,ACE抑制剂治疗应立即停止,如果允许,应开始进行替代治疗。已知在妊娠中期与后期进行ACE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s)治疗可以引起人类胎儿毒性(肾功能降低、羊水过少、颅骨骨化迟缓)和新生儿毒性(肾功能衰竭、低血压、高钾血症)(见[药理毒理])。如果妊娠中期使用了ACE抑制剂,则建议超声检查肾功能和颅骨。对于其母亲曾使用过ACE抑制剂的新生儿应密切观察低血压、少尿和高钾血症(见[禁忌]和[注意事项])。妊娠中晚期,ACE抑制剂可能导致胎儿损伤甚至死亡,当发现怀孕后,应立即停用雷米普利。因为哺乳期使用雷米普利的相关资料不足(见[临床药理]),因此不建议使用雷米普利。在哺乳期,特别是在喂养新生儿或早产儿时,最好采用已确立更安全的替代疗法。
【老年患者用药】起始剂量应更低,并且后续的剂量滴定应更为平缓,因出现不良反应的机率更大,尤其是高龄和体弱患者。应考虑降低起始剂量至1.25mg每日一次雷米普利。
【药理毒理】作用机理:雷米普利是一个前体药物,经胃肠道吸收后在肝脏水解生成雷米普利拉-具有活性的、强效和长效的血管紧张素转化酶(ACE)抑制剂。在血浆和组织中,这种酶能催化血管紧张素Ⅰ转换成血管收缩活性物质血管紧张素Ⅱ,同时可以催化有活性的血管扩张物质缓激肽分解。血管紧张素Ⅱ形成减少和抑制缓激肽分解会导致血管舒张。由于血管紧张素Ⅱ还可以刺激醛固酮释放,因此雷米普利拉可以引起醛固酮分泌减少。黑人(非洲裔加勒比黑人)高血压患者(通常为低肾素高血压人群)对ACE抑制剂单药治疗的平均响应率要低于非黑色人种患者。药效学作用:抗高血压特性:给予雷米普利可以使外周动脉阻力明显降低。通常,肾血浆流量和肾小球滤过率没有显著变化。高血压患者给予雷米普利可以导致卧位血压和直立位血压下降,而无心率代偿性加快。在大多数患者中,单次剂量的降压作用在口服给药后1-2小时变得明显。单次剂量通常在口服给药后3-6小时达到峰效应。单次剂量的降压作用通常持续24个小时。雷米普利持续治疗的最大降压作用通常在3-4周后出现。已证实其在2年的长期治疗下有持续的降压作用。突然停用雷米普利不会引起血压快速增加及过度反弹。心力衰竭:除了可用利尿剂和任选的强心苷类药物进行常规治疗以外,已显示雷米普利在NYHAⅡ-Ⅳ的患者中有效。该药对心脏血液动力学(降低左心室和右心室充盈压,降低外周血管总阻力,增加心输出量以及改善心脏指数)具有有益影响。它还可以降低神经内分泌的活性。临床前安全性数据:口服雷米普利,在啮齿类动物和犬中无急性毒性。(大鼠、小鼠单剂量经口给予10-11g/kg可致死亡,犬以1g/kg剂量给药仅引起轻微胃肠道应激反应。)已经在大鼠、犬和猴子中进行了长期经口给药研究。在这3个物种中发现存在血浆电解质转移和血象改变。由于雷米普利的药效活性,在犬和猴子中发现从250mg/kg的每日剂量开始肾小球旁器明显增大。大鼠、犬和猴子的可耐受每日剂量分别为2、2.5和8mg/kg且无有害影响。在大鼠、兔和猴子中进行的生殖毒性研究未显示出有任何致畸性。以体表面积计算,大鼠、猴的给药剂量约为推荐人用剂量的400倍,兔子的给药剂量约为推荐人用剂量的2倍。在一项在大鼠进行的研究中,剂量高达500mg/kg/日未损害大鼠的生育能力。胚胎期和哺乳期的雌性大鼠,按照50mg/kg或更高的日剂量给予雷米普利,后代出现了不可逆的肾损害(肾盂扩张)。采用数个试验系统进行的广泛致突变试验未显示雷米普利具有致突变性或遗传毒性。
【药物过量】与ACE抑制剂过量相关的症状可能包括外周血管过度扩张(有明显的低血压、休克)、心动过缓、电解质紊乱和肾功能衰竭。应对患者密切监测,同时应进行对症治疗及支持治疗。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基本排毒(洗胃、服用吸附剂)以及恢复血流动力学稳定性的措施,其中包括给予α-1肾上腺素能激动剂或给予血管紧张素Ⅱ(血管紧张素酰胺)。雷米普利拉是雷米普利的活性代谢产物,很难通过血液透析将其从体循环排出。
【贮藏】30℃以下,密封保存。
【生产厂家】浙江华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华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64681
【生产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汇丰南路1800号
【药品本位码】869847110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