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孔府制药风寒感冒颗粒不合标案

2020-09-06 13:31:28    来源:  作者:山东省药监局
山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鲁药监执法药罚〔2020〕10号》中,涉及到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寒感冒颗粒不符合标准。

具体信息如下:

经检验,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寒感冒颗粒不符合标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风寒感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风寒感冒颗粒251盒;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89966.60元。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农、建、中四大银行均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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