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医药贿赂既要打受贿也要打行贿

2009-09-14 11:45:48    来源:  作者:

  就是苍蝇盯上有缝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昭晖 过去,我们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重惩治受贿轻惩治行贿的策略,也许有助于惩治受贿者,但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送钱的永远在寻找“有缝的蛋”。

  东方网王捷 贪官的利来自哪里?“朋友”、哥们儿、商人、部下等各色“身边人”的行贿,单位小金库里的钱,看管不力的公共财产。不管是“身边人”行贿也好,还是贪污公款也好,都是与贪官熟识的人没有看管好公共财产,甚至怂恿和唆使贪官贪腐,贪官腐败都与其“身边人”有千缕万丝的联系。

  大洋网“留不住青春” 行贿与受贿,也有一个先有“苍蝇”还是先有“有缝蛋”的问题。我觉得,一些平头百姓送礼行贿是被逼的,因为不行贿就办不成事。

  腾讯网友“屠屠” 能真正做到行贿与受贿同罪,贿赂就会自然少了。

  查询范围不再设限

  更要惩戒“全覆盖”

  腾讯网友“老杨” 最高检行贿查询范围扩至所有领域威慑商业贿赂,坊间解读为“行贿黑名单”不设限。如此一来,要打击的领域确实太多了。我觉得房地产行贿是所有行业最严重的,要查就查房地产!王石是唯一敢说从不行贿的地产老板,还有更多的老板敢这样拍胸脯吗?

  网易山东网友 金融部门的商业贿赂,没回扣难贷,那些虱多不痒、债多不愁的欠款大户却依然可以贷款,为什么?因为行长等在他们那里有利益。但老百姓贷几千块都难上难。

  搜狐社区“chhcmx” 强烈建议在医药领域反腐败,其实,看病难看病贵的根本原因是腐败,药价虚高几倍几十倍,药品招标越招越高,红包回扣等都是腐败惹的祸。

  网易北京网友 有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来说说,从上到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站、安监站……哪个部门的人没有接收过施工单位的贿?

  网易山西朔州网友 家长给老师送礼算不算行贿?过八月十五,一个小学班级的班主任轻松收礼2万元!

  搜狐社区“法空智上” 人事任免和录用环节的腐败更应查一查,看被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有几个是平凡老百姓家的。行政事业单位找工作是不可能了,现在应说买工作(在“朝中有人”的前提下)还是有机会的。

  腾讯网友“花生壳” 处处都有地雷,就看你工兵如何探了。

  重在威慑商业贿赂

  可借他山之石

  中经网 打击商业贿赂,我们的法律欠账还很多,尚方宝剑还不锐利。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抑制贿赂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同时,由于立法上也存在很多缺陷,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这也意味着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很低。

  法律界“行得正” 以前是光惩罚了受贿者,行贿的基本没事,现在加大了行贿的犯罪成本,让行贿者有风险,他心里的小九九就会另外算一番了,他会想,行贿这种以前“本小利大”的投资行为,已变得很不划算了。这样好,让行贿源头到受贿终端头顶都悬上一柄法律之剑。

  上海王琪珉律师 为什么洋贿赂哪怕是曝光了,哪怕是外企已招供了,可国内相关监管部门还是不能及时查清,所涉企业及单位更是不肯主动揭丑甚至是装作不知。

  凤凰网友“土库村” 打击商业贿赂,不妨借鉴重庆重拳“打黑”的经验。

  中经网 借鉴他山之石,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围剿有这样四个主要机制:一是反垄断机制。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激烈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公司领导层及股东都不会允许行贿使公司运作成本增加。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美国,涉贿赂丑闻的官员最终都不得不引咎辞职。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

  瞭望新闻周刊 韩国目前防止腐败和贿赂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廉度调查。日本是老虎苍蝇一起打,上至首相,下至小作坊。德国治理商业贿赂有严格法律,比如,医药购销领域,其标准就很明确,实行“医药分开”,药店和医生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行贿受贿行为。

  链接:威慑商业贿赂,打击比查询更重要

  9月1日起,最高检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相关记录将不可删除或变更,据称此举旨在威慑商业贿赂。(《人民日报》9月13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的扩大,在网上收获了不少赞誉。但如果对行贿犯罪档案的背景有所了解,就应该知道,载入此档案中的信息都是应当公开的信息。如果没有平面信息数据化等技术上的原因,它本就无所谓“查询限制”。三年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初建时,最高检察院就将档案内容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且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注意了,收入该行贿档案的均为已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案件。而在诉讼法上,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所有的判决一律公开。换言之,最高检这个行贿犯罪档案中的信息均为已公开的信息。如果全国各地的法院均能像河南高院那样,将本院所有的裁判文书均上网公开,并附上简单的查询功能,那么,最高检的行贿犯罪档案将变得毫无意义。

  正因为裁判文书上网对法院来说还并非常态,由检察机关来将生效的法院裁判中涉及行贿犯罪的一部分予以整理汇编,才可以供有需要者更便捷地查询。相对于这些本就已经公开、又没有知识产权的裁判文书来说,从建设、金融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实在算不上是什么进步。行贿犯罪档案面临的真问题是,这一系统运行三年来,在“威慑商业贿赂”上所起的作用究竟有几何,还有待进一步反思。

  有此疑问,原因在于:一是行贿档案查询只是一个查询系统,没有任何配套制度强制建设商或招标人必须先来查询;二是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已被法院判决有罪,要在某领域内继续活动,也多半会变换门庭,躲避有罪判决的不利影响;三是因行贿获罪的案例本就有限,大量行贿行为都在司法之外被“潜规则”了。就在几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还公开了这样一组最新统计数字: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6277件6842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9.18亿余元。这其中,涉嫌受贿犯罪4849件,占到立案总数的77.25%;行贿罪1197件,占19.07%。不难看出,受贿犯罪查处数与行贿犯罪查处数的不均衡依然严重。有受贿必有行贿,在这组对偶犯罪中,受贿与行贿的被查处率应该大致相当,但事实上两者却有接近60%的悬殊差距。那些被案外处理的行贿人和行贿单位,无疑都不能列入行贿犯罪档案之中。“威慑商业贿赂”的既定功能由此也大打折扣。

  常识都能告诉我们,对行贿犯罪的“违法必究”较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更能“威慑商业贿赂”。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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