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批准文号绝大部分属于假冒

2009-07-22 17:24:42    来源:  作者:

  保健食品在2003年7月前由国家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核发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格式为“(省份)卫食健字[年份]4位数字”,进口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格式是“卫进食健字××号”。如2001年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某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1]第0276号”;2003年7月以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年份+4位数字”,进口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格式是“国食健字J××”。如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某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1124号”

  保健品批准文号至少85%属假冒

  随后记者调查得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保健品”这个法律概念,因此,很多生产商便纷纷钻这个空子,产品以“保健品”的身份进入市场。行走街头,所谓的“保健品”广告琳琅满目;街头药店,也摆满了所谓的各种“保健品”,有降压的、降糖的,还有减肥的、治疗性功能障碍的,不一而足。

  这些所谓的“保健品”是不是合法产品呢?记者进行了调查。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把保健食品和药品审批权和监管责任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我省某市职能部门对该市市场上销售的所谓“保健品”进行了一次抽查。抽查发现,市场上销售的这些所谓的“保健品”,其所标注的生产批准文号,要么根本查不到,要么是查到了,但“保健品”批号是“李鬼”,多是套用某种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批号。经该市职能部门统计,该市市场上销售的所谓“保健品”,85%的批准文号都是杜撰的或者套用的。

  既然我国法律法规上没有“保健品”这个概念,那么,市场上销售的所谓“保健品”怎么还有15%的“空当”呢?

  省卫生厅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说,严格地讲,现在市场上销售的所谓的“保健品”,都是没有出生证明的“黑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即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了一些“保健品”批号。如天津市卫生行政部门2002年审批的康妇栓苦参白带净(批准文号为【2002】津卫防保健字024号)、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皮康王(批准文号为豫卫健用字【1998】第123号)等。《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这项行政许可权了,原来的审批都与《行政许可法》抵触,批准文号自然是违法的。但是,出于实际情况考虑,比如一些批准文号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还没有到有效期,就允许其继续使用到期。但是,一般的批准文号有效期是2年,最多的是4年,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原来有批准文号的所谓“保健品”,现在都已超过有效期限,都应该是违法的。但是,因为这15%的所谓“保健品”当时是经过审批的,我们目前还姑且把其认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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