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发展中医药条例》终于出炉

2009-04-29 10:20:46    来源:  作者: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5月起将实施
 
    据悉,《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解除了多年来对坐堂医的禁令,明确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设立坐堂医。

    解禁药店坐堂医,提出中医馆概念

    此次《条例》在黑龙江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解除了此前对药店坐堂医的禁令。《条例》规定,具有独立中药营业区的合法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诊所负责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为适应中医药发展新的运作模式,《条例》首次明确,具备独立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设置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有五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和一名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医馆。

    院内制剂门槛降低,使用范围放宽

    中医院内制剂是老中医临床经验的结晶,也是中医特色和优势的体现。此次《条例》对中医药中的中医经典处方、中药协定处方、中医经验方该如何规范进行了明确,降低了中药制剂的准入门槛。《条例》规定,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不具备中药配制能力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中药制剂。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中医药纳入医保,立法提倡“治未病”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性服务。

    省卫生厅李斌厅长介绍,这一规定等于将“治未病”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由此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和中医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由此,使中医药在地方法规中获得与西药同等待遇。

    链接:条例是十年磨一剑 

    曾于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对促进该省中医药事业的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空前发展,现有的中医药水平已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有数字表明,目前黑龙江省绝大多数中医院基础设施不配套,就医环境差,63个县级中医院业务用房缺口达37.2%,现有业务用房中危房占31.3%;加上中医药人才短缺、中医西化现象严重,以及部分秘方、验方、特效诊疗技术的失传,成了制约黑龙江省中医药事业腾飞的“瓶颈”问题。

  就此,2007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和省中医局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2008年,此《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于同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共分8章55条,主要内容有对中医药的扶持措施、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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