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药价须治理招标采购的“先天缺陷”

2012-11-01 17:25:47    来源:  作者: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还有“先天缺陷”

  目前,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的模式已基本建立,药品价格经过集中招标后,为何有些品种未能实现既定目标,价格仍居高不下?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药品生产厂家自主定价过高,具有“先天缺陷”,即使通过药品招标挤掉了部分水分,但其价格依然具有很大的利润操作空间,加上药品经销商的不正当竞争,使得回扣像吸毒一样成瘾,严重侵蚀医改的机体,推高了医药价格。所以,要想通过药品招标采购砍掉虚高的药价,笔者认为必须从治理“先天缺陷”下手。

  一是牢控价格“方向盘”。药品招标采购的核心是利益调整或利益的再分配,而中标药品价格相对合理和公平则是平衡药品生产厂家、经销商、医院、患者和群众关系的基础。因此,药品招标采购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中标药品价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招标采购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药品改革政策惠利于民;坚持把药品虚高价格降下来,也就是把药品不正常利润拿下来,从根本上挤掉药品回扣空间,还医院以“清白”,从而建立公平有序的医药市场秩序。首先,原则上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上次本省中标采购的价格;其次,不得高于周边省(市)中标采购的价格;第三,不得高于国家限价规定的价格。

  二是招标全程“阳光化”。 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司名称、中标药品名称、规格、价格、配送商等重要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患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对患者和群众反映价格有问题的药品,要重新议价后再行销售,使药品招标采购置于阳光之下,不正之风的阴霾无可遁形,使中标的药品让百姓看得见、信得过、用得起。

  三是强力构筑“防火墙”。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使得药品定价机制更公平、更合理,挤干不合理利润的水分,没法再搞回扣。制定和完善违纪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有回扣的企业,一旦查出,不但对当事人和领导进行处理,还要列入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招标投标,让其退出医药市场,不敢再送回扣。制定和完善医院领导、医生拿回扣处理制度,一旦发现此类问题,不但要处理当事人,还要问责医院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药品价格虚高和药品回扣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只有遏制药品价格虚高,挤干药品回扣的利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品回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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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1年开始推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业内对其的争议声也不绝于耳。近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在京举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充分肯定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成绩的同时,也表示,当前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和采购办法在医改新形势下还应该不断完善”。

  以“带量采购”剔除“只招不采”

  在基本药物采购中被认为成功的做法,正逐步被纳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当中。

  201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体系。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普遍遵循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相比,这份针对基层机构药品采购的指导意见有不少创新举措,包括“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一品三剂型两规格等。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量价挂钩将作为保证采购药品价格的重要措施,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现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付款时间。这样,药品供应企业在投标前就能比较准确地计算供货的数量及市场份额,便于计算成本并合理确定报价,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

  而在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中,各家医疗机构并不对这些企业明确未来的用药量。企业中标只意味着有资格进入医院,但究竟能不能在各家医院卖得出去、卖多少,还需要企业对医院、医生逐一公关。在专家看来,这种只招不采的模式根本不能实现集中销售、降低成本的初衷,反而会使商业贿赂之风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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