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永川区中医院严重侵犯患者知情权.开药却没有处方

2011-06-03 10:10:12    来源:  作者:向何方

  永川区中医院严重侵犯患者知情权.开药却没有处方

  几天前,本人带3岁女儿到中医院看病,挂了号,医生看了,,开药却没有处方。。居然要划价后。交了钱,才有药方。。才知道医生开了什么药

  自始以来。医疗系统,,看病,1看病 .2开处方. 3.划价,,4.拿药。。病人至少知道看了病开个药叫什么名字. 现在永川中医院居然发明了全新流程,,1.看病,2.划价,3.拿药,4看处方 建议卫生局对该医院领导进行法制培训..顺便上传一份给卫生部部长信箱,看看中医院新流程是否符合相关医疗规则

  办理单位:区卫生局

  办理结果:刘同志,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区卫生局收到你投诉中医院门诊医生看病开药没有处方等相关事宜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监察室及医政科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中医院门诊和住院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均实行了微机管理即病人在诊治过程中,医生通过电脑开具电子处方和电子病历的方式为病人诊治。其整个流程为:病人首先挂号,医院给予门诊病历本,医生凭患者的挂号单为患者看病,之后在微机上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同时医生将电子处方上开具的医嘱书写在病历本上(病历本系病人保存),然后医生通过医院电脑系统将电子处方上传给收费室和药房。就诊患者凭挂号单据,通过医生上传的电子处方进行划价和收费,之后持收费发票在医院药房领取药品和打印处方底子等流程。同时,在拿到药品后,若患者对药品有疑问可以向医院咨询或是退药。

  由于你对医院现实行微机管理的电子处方看病、划价、收费、取药的看病方式还存在不了解和不理解,仍以原办法看完病后,由医生开具书面处方,然后凭处方到收费处缴费再取药相对照后认为不妥。

  关于你提到看不到医生到底开了什么药品的问题,该院医生操作情况是:1、医生看完病后要告诉病人开了什么药品,而且所开药品及病史均写在门诊病历本上;2、患者取完药后,药房要打印一份完药的处方给患者,患者一是可以看门诊病历本上的处方用的什么药品,二是药房打印的处方上也清楚写明药品名称。

  该院针对你来信的内容,表示在病人诊治过程中将加强沟通,增加病人看病的透明度,消除病人的疑虑;同时,区卫生局也将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力度,切实让病人有放心、满意。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参考网址:>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276088

  新闻链接:电子处方遭质疑 读者反映:医院开药不给纸质处方

  医生开具药方,患者拿方买药,这一看病买药的基本程序,随着电子处方的推行,在某些地区被人为的“寿终正寝”,患者不禁质疑电子处方的真正用途。

  读者反映

  医院开药不给纸质处方

  湖南长沙的雷先生,近日带家人去湖南省人民医院眼科看病。接诊大夫在电脑上开完处方后让雷先生去拿药,雷先生想要一份纸质处方看开了什么药,医生说:“还要什么纸质处方?凭诊疗卡付款拿药就可以了。”

  直到药到了手里,雷先生才知道医院开了哪些药,其中一支加替沙星滴眼液,雷先生家里还有两支,买回去实属浪费。

  “我在美国旧金山、亚特兰大和盐湖城居住过4年,到过多家医院,这些医院早就实行了电子处方,但医生也一定会给患者打印一张纸质处方,以便患者确认。”

  调查数据

  70%的医院不提供纸质处方

  记者在首都儿研所、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调查发现,医生在开具电子处方后,均提供了打印的纸质处方。这方面北京做得确实不错,但纵观全国,情况不太乐观。

  今年“两会”前夕,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其门店经营所在地的湖南、湖北、江西等14个省市73个城市进行调研。走访的116家医疗机构中,实行电子处方的有102家,但近70%的医疗机构不提供纸质处方。

  医院对纸质处方说不的理由是,电子处方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天文处方”,减少医患纠纷。但也有医院管理者坦言,推行电子处方,也是医院防止处方外流的一种手段,“考虑到医院的生存,这么做也是没有别的办法。”

  有的中医医生还表示,不提供纸质处方,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医生知识产权的保护。

  律师观点

  封杀纸质处方属于侵权

  2007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医生“采用电子处方时应同时提供纸质处方”。

  本报法律顾问、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展曙光律师认为,医院封杀纸质处方,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侵犯知情权。因为患者到医院看病,与医院之间构成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诊疗服务的法律关系,医院的义务包括为患者诊断病情和开出药方。其二是药品买卖的法律关系,患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药品及是否购买该医院药品。患者是接受诊疗服务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医院的做法显然已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医院也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在诊疗费较低、需依靠药品的利润供养医院的现阶段,医院也有苦衷。要解决该问题,应加快医、药分开经营的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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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17-10-30 11:39:08
小孩看个水痘居然三百多还不算挂号 查血, 在开个单子不明不白看都看不清 紫外线照一下30秒165告诉我治疗费
匿名发表于 2014-11-25 22:08:20
简直是不想说,太过分了。骗了病人连着护士也不放过 有的主任特别过分 没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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