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家乐大药房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0-08-08 13:26:30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浦处〔2019〕152018012680号》中,涉及到上海家家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19〕152018012680号
案件名称:(食药监)上海家家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家家乐大药房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5806329865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赐雄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1年8月2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注册地址为“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6827号1-2层”,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日用百货、化妆品的销售,食品流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并取得相关许可证。2017年10月25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办理了法人变更手续,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在2018年6月5日注销了原来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继续销售药品,至2018年10月9日案发时当事人仍未办理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称: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0月9日销售的药品均是原来的库存,期间未进货。销售金额: 4723.71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18年10月26日办理好药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4456.88元,没收违法所得4723.71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一万肆仟肆佰伍拾陆元捌角捌分、没收款肆仟柒佰贰拾叁元柒角一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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