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抽检不合格

2020-10-18 13:51:59    来源:  作者: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2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67号)中,标示为河南库拉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1批次面膜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地塞米松。

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海、江苏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序号:2
标示样品名称: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
标示生产企业/代理商名称:受托方: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河南库拉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标示生产企业/代理商地址:受托方: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638号,委托方: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23号楼1单元1113室
经营单位名称:东海县安峰镇静享美容店
经营单位地址: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峰镇山庄村文化巷东侧
包装规格:25g×5片
标示批号:JH19JS11
标示生产日期:/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11109 二年
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样品进口地区:江苏
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豫G妆网备字2019003204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苏妆20160139
检验机构名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不合格项目:地塞米松
检验结果:0.23μg/g
判定依据及限值规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手机:   汉字数
wx-7effe89c发表于 2020-12-31 16:23:43
江苏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不合格遭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89604110J
法定代表人:张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淮)妆罚〔202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受托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批号为JH19JS11),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JH19JS11的不合格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84盒;2、没收违法所得(500-84)*6.5=2704.00元;3、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811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8112
处罚机关:江苏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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