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1-04-22 19:36:15    来源:  作者:

苏价医[2011]11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现公布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文附表所列价格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苏价医〔2011〕96号文和本文各药品通用名中未公布到的处方药剂型、规格,自2011年4月15原价格停止执行,需要继续销售应重新办理定价手续。

  附件: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11042219458943.xls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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