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度天津市基本用药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0-04-11 11:27:26    来源:  作者:

津价医药〔2010〕48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等规定,经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2010年度基本用药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即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下同)和中标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1为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的药品中标价格及中标零售价格。附件2为增补进入《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中标价格及中标零售价格。附件3为暂缓执行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的药品,在我局未正式公布前各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作价销售。

  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6号)、《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7号)规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附件1、附件2所列基本用药中标价格采购,零差率销售。不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用药的医疗机构,按附件1、附件2所列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三、在附件1中部分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备注栏中以“#”标注)在非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可暂按附件1所列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执行。如进入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则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并在全市医疗机构执行同一价格。

  四、附件2所列增补进入《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我局将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实际价格情况适时制定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我市2010年基本用药集中采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
  1、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的药品中标价格及中标零售价格表
temp_10041113263809.rar
  2、增补进入《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中标价格及中标零售价格表
temp_10041112318968.rar
  3、暂缓执行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的药品品种表
temp_10041111557835.xls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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