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改委关于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2172号

2009-12-03 14:05:40    来源:  作者:

赣发改商价字[2009]217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国家发改委尚未定价或只制定了代表品价格的,我委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备注栏”注明了生产企业名称的为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件药品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10012714078645.xls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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