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2009-11-27 18:14:30    来源:  作者:

冀价管字〔2009〕第9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增补的青霉素等194种1022个规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予以公布,请依照执行, 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规则(试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未列剂型和规格的增补,是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也是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从12月1日起暂按附表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执行,其中: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提高;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要按表列药品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此前我省公布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为准 。我省公布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后,改按我省规定价格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本通知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的原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9年12月1日起暂不做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其做为基本药物销售的零售指导价格有关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向我局申报并由我局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重新核定公布后方可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价格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冀价管〔2009〕第99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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