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医〔2008〕227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阿莫西林等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销售。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差率作价,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本次公布药品的价格为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的药品可不执行本通知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价格。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