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2)1012号

2012-08-09 17:49:51    来源:  作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价管〔2012〕101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医药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直医疗机构,各驻豫部队医疗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规定及部分企业反映,现调整部分药品价格,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中所列品种价格未标明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标明生产企业的为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品种。取消豫发改价管(2011)326号文件中德国默克公司的甲巯咪唑片剂5mg*50片和20mg*20片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三、我委调整有关药品政府最高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四、全省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高于此次公布药品零售价格的,一律按照文件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全省各医疗机构销售相关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零售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已下发过正式文件,但实际出厂价格、实际销售价格或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药品,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采取临时措施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文自2012年8月15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一、部分国管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西药)
二、部分国管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中药)
三、河南省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西药)
四、河南省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中药)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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