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11-10-26 14:22:50    来源:  作者: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1〕13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等政策规定,为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维护广大参合农民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综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的行为;认真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专项考核,使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紧密结合,确保基金安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对其履行新农合监管职责的监督。

  (二)分级管理和分级考核。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在定点资格有效期内,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分级负责组织开展一次省、市、县(含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专项考核。新农合年度考核中的规范化诊疗服务内容可与医政(医管)部门的临床执业校验、医疗质量考核工作合并进行。

  (三)考核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主要由临床执业、物价、新农合管理、财政部门人员及医药专家组成,可以邀请审计、药品监督、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时,须邀请病人来源较多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主管人员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县、乡级医疗机构专项考核应邀请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执业、新农合管理人员监督和指导。

  (四)市、县级考核办法的制定。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和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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