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2-08-17 16:53:32    来源:  作者: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使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将救助范围由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倡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八)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简化理赔手续,强化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价廉、有效。

  (九)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公立医院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实际用药情况适时调整和增补省级基本药物,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增加老百姓喜欢用、用得起的药物品种,保持合理的基本药物数量。

  (十)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等采购政策。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可及、有效、价廉。

  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十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各地要抓好跟踪督查,加快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十二)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和办法,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十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签约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五、大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设施建设,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加大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十四)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省级龙头医院、市(州)骨干医院和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建设,构建区域医疗服务中心,更好地发挥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支援作用。大力推进妇女儿童医院、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医院等专科医院建设,满足群众专科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大力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一次到位,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加快改善乡镇医疗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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