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要增强证据意识

2008-08-18 20:01:21    来源:  作者:

  一位患者因腹部疾病,先后两次在两家医院做过腹部手术。此后,由于长期的慢性腹痛,又在第三家医院进行了腹部手术治疗。手术中发现腹腔内遗留了纱布块,患者以此为由起诉了前两家医院。此时,病历中的手术记录便是重要的证据。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其中一家医院在病历的手术记录中,明确地描写了手术的过程,注明手术结束时清点了手术器械及纱布数量。而另一家医院则没有在手术记录中注明在手术结束时,是否清点了手术器械和纱布数量。法庭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裁决那家在手术记录中没有注明是否清点手术器械及纱布的医院承担该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则案例:一位病人在住院一段时间后,发现尾骨骨折,患者家属认为,是医院护理不周造成的,并起诉了医院。法庭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医院举证自己无过错,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没有导致病人发生骨折。医院在调查时发现,主治医生在病人的病历中,在“既往史”一栏记载了病人既往发生过车祸。进一步的体检和X线检查,证明了该骨折为陈旧性骨折,并非此次住院造成的。正是病历资料中的客观记载,使其成为极具说服力的证据,从而使医院打赢了官司。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作用。

  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疑会给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带来重大影响。

  以往在医疗行为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原告(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被告)的过错。但由于原告(患者)手中没有病历资料、化验检查报告,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医疗行为等原因,无法行使举证的权利。而《规定》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被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在法律程序上使两者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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