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双方的举证责任

2008-08-18 17:46:49    来源:  作者:

  医疗机构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医方的律师首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免发生举证不能。如患方提起违约之诉的,医方没有举证倒置的义务。
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射击的经济赔偿的范围,项目,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患方的律师首当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完成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情势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当可保留相应的诉权,避免举证不力。此外,在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举证更具有说服力。
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的,经法院许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自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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