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6-02 16:31:58    来源:  作者: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经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天津市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列入《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中选品种除外的)销售价格自2009年5月10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我市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销售中选药品的作价办法为: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超过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和折让后的价格。

  二、按照作价办法计算出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价单位,其它剂型以现行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

  四、药品销售价格的尾零取舍按“四舍五入”,10元及以下的保留到分,10元以上的保留到角。

  五、列入《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中选药品价格,按照我局《关于〈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2009年度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知》(津价医药[2009]68号)规定执行。

  六、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我市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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